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辦法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辦法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辦法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爲處罰。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三、違反治安管理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1)傳喚,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使用傳喚證。受害人、證人不能使用傳喚。

(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八小時。對情況複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詢問人經覈對認爲無誤後,應當在筆錄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援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覈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5)告知。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作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6)處罰。經詢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條款裁決。處罰應當填寫處罰決定書,並應向本人宣佈。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7)執行。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治安違法案件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就類似於刑事案件當中的共同犯罪,違反法律規定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是當事人在違法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不同,處罰力度也不能一概而論。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方式也很多,比如罰款,治安拘留,口頭警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