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人才引進協議能否申請仲裁

不履行人才引進協議能否申請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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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人才引進協議能否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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