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後果有什麼

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後果有什麼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後果有什麼

法院裁決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原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迴轉或者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基於被執行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原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迴轉或者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原申請執行人對已履行或者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款物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原申請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案外人申請執行迴轉或者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二、當事人怎樣申請仲裁裁定執行

(一)申請執行的法院

如果當事人不想進行履行仲裁裁決的話,另一方可以向具備管轄權法院進行申請執行。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二是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此,所說的申請執行的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二)申請執行的形式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應當說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並附作爲執行根據的仲裁裁決書。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如果對於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話,那麼一般法院會支援有關被執行人申請解除強制執行。同時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對於強制執行財物的保全。如果在保全之後未重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話,那麼會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