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什麼?

一、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什麼?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裁決書由法院執行,申請人必須在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2年之內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送達方式有什麼?

仲裁裁決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後,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爲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爲送達的,稱爲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爲送達或透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

仲裁裁決執行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的,送達仲裁機構下發的裁決決定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直接送達,由仲裁機構將裁決決定直接將受送達人;第二種是留置送達,當接受人拒絕接納裁決文書時,可以採用這種方式;最後的方法是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