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被法院不予執行怎麼辦

一、仲裁裁決被法院不予執行怎麼辦?

仲裁裁決被法院不予執行怎麼辦

可以與對方協商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對於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1、兩者的管轄權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的一方當事人向其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對案件受理後,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須要去應訴的;但是透過仲裁委員會而申請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協議的,就是說合同中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是糾紛發生前、發生後涉案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

2、兩者中審理者的產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訴訟案件中審判員是會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並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隨便涉事當事人自己選擇,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當事人則有權申請回避;對於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選定合法的仲裁委員會以外,還需要約定仲裁庭的有關人數和如何構成,案件中的當事人也是可以選定仲裁員的。

3、仲裁與訴訟開庭審理上也不同。

法院開庭的一般審理會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的機密資訊或者是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案件,則不公開審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審理一般是不公開與社會進行的,這樣可以保護當事人中的有關商業祕密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4、審理的程序以及涉案當事人的能動作爲也有所不同。

人民法院不會無故裁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被裁定可以不執行的仲裁裁決從始至終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既然這樣的話,其實在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同時,也能讓人民法院對雙方的糾紛依法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