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仲裁裁決撤銷法院的處理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必須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及仲裁裁決進行審查。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對於仲裁裁決撤銷法院的處理是什麼

(一)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覈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者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對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未解決,當事人可以重新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

由於原來的仲裁協議或者本身並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因已經據此作出裁決,完成了其應有的程序而致失效,當事人要想再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必須重新簽訂仲裁協議,根據重新簽訂的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者根本就不想再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法定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如果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重新仲裁是法院認爲仲裁裁決的珊疵可以透過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給予補救時,給予仲裁庭自我彌補程序缺陷,從而保持仲裁裁決效力的一種程序。

對重新仲裁應當注意兩點:

第一,重新仲裁無需另組仲裁庭,因爲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本身就是由當事人直接選定或委託指定的,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給仲裁庭一個自我糾正錯誤的機會,從而有利於仲裁庭作出公正裁決。

第二,對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採納,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既可以決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絕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進而決定是否撤銷仲裁裁決。

最後,法院在處理仲裁案件時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當事人進行撤銷仲裁,那麼法院將會審查當事人的撤銷是不是有合理,如果不合理,法院會根據當事人撤銷的具體情況組成合議庭,重新進行審查。而且如果當事人重新進行仲裁的話,不需要重新組成仲裁庭,當然法院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撤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