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專屬管轄

仲裁條款專屬管轄

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簽訂仲裁協議,雙方簽訂了仲裁協議之後發生糾紛那麼就只能夠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並且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是具有終局性的。接下來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仲裁條款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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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無效管轄法院是哪個法院管轄

(1)仲裁條款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 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這個仲裁機構是可以任意選的。
(2)而訴訟管轄權是指法院對哪些案件有管轄權
管轄權的確定的基本原則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當然其他民事關係略有不同  如合同關係 可以是合同履行地 ,意味着 只有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轄,這個雙方當時人是不可以選的。
如:因合同關係引發的糾紛原被告合同履行地均在A地 則只有A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是如果合同中約定了 發生爭議時提交B地的仲裁機構仲裁 那麼 B地的仲裁機構就具有管轄權了——這就排除了A地法院訴訟管轄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