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決案件受理費

不服仲裁裁決案件受理費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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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

案件受理費,又稱“國家規費”。是指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海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時,依法由原告予交的費用。案件審結後,這筆費用應當由敗訴方的當事人負擔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擔。案件受理應當做出計算: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