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撤銷與不予執行有什麼區別?

一、仲裁裁決撤銷與不予執行有什麼區別?

仲裁裁決撤銷與不予執行有什麼區別?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僞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而且,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爲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於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二、仲裁裁決執行管轄地怎樣選擇?

1、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的執行,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在具體發生執行管轄爭議時,按照下面原則來處理:

(1)以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2)移送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3)協商和指定解決管轄爭議。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撤銷與不予執行的法定理由不同,管轄法院不同。被執行人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對居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仲裁裁決的執行。如果存在執行管轄權的爭議,是以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爲準,由其管轄,也可以雙方協商,指定某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