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駁回撤銷仲裁裁決再審可以嗎?

一、不服駁回撤銷仲裁裁決再審可以嗎?

不服駁回撤銷仲裁裁決再審可以嗎?

不服駁回撤銷仲裁裁決再審也是可以的,再審的申請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進行求助,申請審判檢察意見或者抗訴,讓檢察院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覈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二、抗訴是否必然引起再審

凡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提起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和審理,並作出裁決。人民檢察院作爲國家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賦予其對生效判決、裁定有權直接提起再審。

這首先是人民檢察院自身職能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其抗訴權是公訴權的自然延伸,這兩種權都必須包含着法律監督的內容,否則法律監督權必然落空,檢察權也難完整。所以,檢察機關爲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權益都有權對生效錯誤裁判抗訴以立即啓動再審。

其次,“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審理後,對於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顯然,此規定是對二審中駁回抗訴應在“案件經過審理後”進行的限定,我們認爲,對審判監督的抗訴,也應當適用,法院駁回抗訴的決定應建立在對案件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只有在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理後才能作出。

綜上所述,勞動關係的紛爭一般經過簡單的仲裁就能夠有所定論並且讓員工和單位都能夠接受的,但是仲裁的結果如果不如當事人的意就會導致當事人開始轉向去法院請求救濟,而法院給出的駁回決定讓當事人仍然不滿意的話也是可以繼續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