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經濟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起訴麼?

一、對於經濟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起訴麼?

對於經濟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起訴麼?

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認爲裁決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二、經濟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檔案,指定一名仲裁員,無需仲裁費。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爲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爲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爲最終裁決。

綜上所述,解決經濟糾紛仲裁是有效手段,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這樣不能去法院起訴,而是應當申請撤銷,要求法院撤銷之前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說明仲裁裁決程序有誤、適用法律錯誤或者仲裁結果存在重大誤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