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的立案准備資料有哪些?

一、撤銷仲裁裁決的立案准備資料有哪些?

撤銷仲裁裁決的立案准備資料有哪些?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提交近期工商登記單;

3、需要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4、仲裁裁決書原件;

5、證明收到裁決書日期的材料;

6、仲裁協議或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的複印件。

二、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由於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仲裁裁決也決定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撤銷仲裁裁決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實際而定,特別是對於仲裁裁決的決議,當事人應當立即執行,只要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並且不影響司法公正時纔可以撤銷,如果涉及到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那麼是不可以撤銷該仲裁裁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