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申請執行 6個月

仲裁 申請執行 6個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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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拘役6個月在哪裏執行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爲較輕,但這種行爲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