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迴避理由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迴避理由有哪些
律師解析:一、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勘驗人等。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5、存在請客送禮的。
二、特殊理由:
1、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
2、再審合議庭的組成。
3、死刑複覈發回重審的案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刑事迴避制度適用的人員範圍比較廣,除了案件的審判人員外,還包括了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當然書記員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等也是適用該制度的。但是對不同人員申請回避,此時有決定權的人不同,一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