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願意做證違法嗎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個人認爲,具體個案中需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另外,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
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證人不願意做證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