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