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期限有多久

要看情況,案件分爲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案件,案件不同審限不同。
一、一審審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二、二審審限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爲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爲30天,不能延長。
三、再審審限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四、不計入審限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案件審理期限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