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看守所的錢能取出來嗎

給看守所裏的人存錢,出來後會有賬單明細

存看守所的錢能取出來嗎

《看守所條例

第四十九條: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後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爲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特徵和牌號寫清楚,並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執,一份連同財物一起儲存。

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准。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

第五十條:對人犯的財物要指定專人妥爲保管,存放專用庫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財物如有損壞、丟失,應當照價賠償。不易儲存的物品,應當交由人犯家屬領回或者由辦案機關酌情處置。

第五十一條:對脫逃人犯的財物,應當暫時保管。一年後人犯未捕獲歸案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對死亡人犯或者已執行死刑的罪犯的財物,應當按規定通知其家屬領取,路遠無法領取的也可代爲寄去。如無家屬,或者在一年內無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後逾期一年不來領取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上繳財物的收據,要歸入人犯檔案儲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