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爲追捕逃犯製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權嗎

不侵犯肖像權。個人學習及欣賞等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或者爲實施新聞報道製作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或者國家機關爲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合理行爲的,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因此,公安機關爲追捕逃犯製作其肖像,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爲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爲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爲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爲。

公安機關爲追捕逃犯製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