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不服二審上訴流程

一審不服二審上訴流程
律師解析:(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①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②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③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④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⑤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⑥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⑦宣判。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