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和送養人首先要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處收到公證申請後,應當按收養關係形成時的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審查把關,確認收養關係是否真實、合法。
經審查確認事實形成的收養關係真實合法的,應當依法出具公證書。
收養關係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公證書確認或公證書確認的收養事實形成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