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怎麼調解

透過以下兩種方式調解: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合同事項的主管單位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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