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回避的程序?

申請回避的程序爲:
1.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的,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最晚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如果超出了這個時間,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喪失;
2.法院收到迴避申請後,會對迴避理由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3.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並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爲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申請回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