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爲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爲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爲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七條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