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①依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合夥企業重要事項表決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合夥中每個合夥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故無團體意志。
②合夥財產爲全體合夥人共有,故合夥沒有獨立性,也就沒有獨立的人格。

聯合體訴訟主體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