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羣衆對疫情防控有沒有法律義務

普通羣衆對疫情防控當然有一定的法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先後啓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爲全國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普通老百姓和一切單位均有法定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相關工作。

普通羣衆對疫情防控有沒有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