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

一、訴訟時效的完成,屬於民法上爲義務人提供的一種抗辯權,應當由義務人就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屆滿負舉證責任。
二、訴訟時效中斷之主張,是對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抗辯主張的再抗辯,應當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權利人就中斷的事由負舉證責任。
三、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結束之主張,是對時效中斷之再抗辯的再再抗辯,應當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已結束的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