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除下列事實外,其他的事實都需要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衆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爲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爲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也需要證明;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也需要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

民事訴訟中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