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的除斥期間

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的撤銷權屬於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的協議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撤銷,此一年爲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重大誤解的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