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