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的有以下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願、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議並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製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