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案件事實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