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證人出庭申請書要怎麼寫

證人出庭申請書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申請人:這裏的申請人一般是指原告或者被告的一方,通常不是證人本人,雙方當事人認爲該證人有利於自己訴訟的,可提出申請。
2、申請事由:說明請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目的,一般是寫通知XX證人出庭作證。
3、申請理由:證人有與某些原因未能出庭作證的,或者證人不願出庭作證的,可申請法院允許甚至是強制證人出庭作證,該證人出庭作證能帶來什麼?對案件事實有重大影響等等。
4、最後附上證人的相關資訊,例如可以寫:“證人:×××,男,漢族,身份證住址;現住;聯繫電話:”
法院根據案件的真實情況,收到證人出庭申請書時會根據證人的作用選擇是否要強制正證人出庭作證,當然,雙方當事人也可申請同一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原告證人出庭申請書要怎麼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