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刑下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

哪些情刑下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
律師解析:減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十種。
簡單來可以總結爲,省級以上政府頒發的獎金、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國家補貼、撫卹金、救濟金、保險賠償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國家派發給幹部的一系列補助費、法律規定的使領館的相關人員所得,以及政府的其他的一些法定的免徵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償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