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稅收訴訟不經過稅收復議就可以訴訟?

一、 哪些稅收訴訟不經過稅收復議就可以訴訟?

哪些稅收訴訟不經過稅收復議就可以訴訟?

不經過稅收復議就可以訴訟的情況有:

1、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爲。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4、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爲: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予覈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8、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的行爲。

9、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爲。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特點

(一)稅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爲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複議。

(二)稅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透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

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對於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複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但對於存在上述情況的,是可以不予行政複議而直接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