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什麼權透過民事訴訟實現?

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即稅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力。

我國稅收什麼權透過民事訴訟實現?

參照《民法典》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代位權時,應當滿足以下五個方面條件:

1、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着合法的稅收債權債務關係。即只有擁有合法稅收債權的稅務機關,纔是行使稅收代位權的合格主體。債權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予以保護。合法既包括實體上的合法,又包括程序上的合法。

2、納稅人必須有欠繳國家稅款的事實。如果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不存在欠繳稅款的事實,就不可能產生稅務機關代位行使納稅人的債權的權利。只有欠繳稅款纔有行使稅收代位權的必要。

3、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4、納稅人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爲已經對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害。這一問題的核心在於如何判斷是否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將損害作出瞭如下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關於這一條件的認定應以在“陷於無資力”標準的基礎上採取法律規定的標準。

5、稅務機關代位行使的債權不是專屬於納稅人自身的債權。

由此看來,稅收代位權與普通債權代位權的含義是有相似性的,稅收代位權構成要件主要是有五個,稅收代位權以合法的稅收債務關係爲前提,並且納稅人有欠繳的事實,並由於怠於行使自己到期債權給國家造成了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才能行使該項權利。

我國的稅收繳納是我國每一個公民都需要履行的義務,因爲稅收對於我國的經濟發展來說是十分的重要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積極的保護我國的稅收的利益,稅務問題是我們生活中必須面對的問題,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個人而言,稅收都有着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