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遺失賠償罰金收取的主體是誰?

發票丟失了是需要繳納罰款的,可處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有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規定。

增值稅普通發票遺失賠償罰金收取的主體是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儲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覈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纔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這類發票還應儲存完好,不得私自夾帶相關發票。一旦被我國的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查處的,我國的稅務機關對這類違法犯罪人員進行判罰。按照相關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違法情況,對相關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進行相關的處罰判決。

發票作爲重要的消費和交易的憑證,如丟失相關的發票時,處罰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應積極的繳納相關的罰款,配合稅務機關和工商部門的辦理。相關的企業應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辦理,保護公司的正常運作和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