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普通程序審理時間是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稅收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簡易程序是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爲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爲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稅務行政訴訟必須在有效的“訴訟期限”內進行,因此正確計算“訴訟期限”對於稅務行政訴訟參加人能否勝訴至關重要。在計算稅務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限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期限”的計算單位是時、日、月、年。

在計算期限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司法機關指定的條款進行,不能主觀臆斷,自以爲是稅務行政訴訟的期限如何計算?稅務行政訴訟的期限如何計算?。例如,行政訴訟案件的上訴期爲15天,就不能理解爲半個月,因爲二者計算出來的時間有時不完全相同。同樣的,3個月絕不等同於90天。稅務行政訴訟的雙方,一定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正確計算“訴訟期限”。

2.“期限”以時、日計算時,“期限”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不論期限開始的當時或者當日還剩餘多少時間,都應從下一個小時或者第二日算起。

3.“期限”以月、年計算時,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閏年。

屆滿的日期,應當是最後一個月的相當於“期限”開始的那一天;沒有相當於“期限”開始的那一天的,最後一個月的最後一天就是“期限”屆滿的日期。

4.“期限”屆滿順延。

“期限”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該節假日不計算在內,應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這裏所說的節假日是指法定節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國慶節、春節等。

5.“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間。

所謂在途期間,是指人民法院郵寄送達司法文書,或者當事人郵寄訴訟文書,郵件執行途中所用去的時間。只要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以郵局的郵戳爲準,不算過期。

稅收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的,這個時候如果說案件是比較複雜的那麼就需要更長的時間,但是如果說是在這個一審內的話,就需要在六個月內給出一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