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偷稅漏稅的行爲包括哪些?

一、對於偷稅漏稅的行爲包括哪些?

對於偷稅漏稅的行爲包括哪些?

按照新《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僞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所謂僞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爲人爲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定帳簿,爲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爲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爲人透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銷暗記;(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帳,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爲人隱瞞收人的常用方法。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爲人往往透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爲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二、偷稅漏稅的原因

1.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

企業賬本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直接依據,而會計的基本職責就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沒有遵從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夠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稅行爲的發生。

2.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倖的心理

在不少企業決策者眼裏,納稅是一筆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於隱匿收入誇大成本,而達到不繳稅和少繳稅的目的。同時對於國家的法律懲罰,部分企業決策者對於偷漏稅行爲存在僥倖心理,在不完善的稅收徵管體系下,進行偷稅的行爲。

3.對偷漏稅行爲的處罰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徵收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偷漏稅行爲的處罰力度和手段不夠。按照稅收徵管條例的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顯示了對偷稅漏稅者是採取罰款的經濟制裁爲主,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罰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業對偷稅行爲收益的預期。

4.稅收徵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一般意義的宏觀稅收並不高,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都相對較低。但是,我國稅收徵管體系不健全稅負比重不高,“費”負擔卻很重,導致納稅人鋌而走險,以此減輕企業負擔。同時稅收徵管體系的稅務幹部業務素質偏低,造成偷稅查不出來。甚至,有些稅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拿國稅作交易,企業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稅”。

綜上,關於偷稅漏稅行爲的認定上文已經有明確說明,希望廣大羣衆更有以身作則,遵紀守法按期進行繳納稅費,切勿鑽法律的空子。需要記住的是,法律具有權威性,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同時,國家關於稅務問題應當及時以及廣泛進行告知,時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