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偷稅漏稅是哪個部門處理?

海關偷稅漏稅是哪個部門處理?

海關偷稅漏稅是哪個部門處理?

在金額不大的情形下交與當地公安部門處理,拘留十五天,沒收物品,罰款2000元--5000元。

一、經海關稽查發現漏交、少交稅款的,可以依法補徵或追徵稅款。補徵是一年內,追徵是三年內。

二、是否處罰與行爲本身是否存在違反海關法規定有關,與是否已補交稅款沒有必然聯繫。

三、及時補交稅款可以作爲與海關協商的有利條件,爭取少罰或不罰。

偷稅與漏稅的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偷稅是出於故意,而漏稅是過失行爲。偷稅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漏稅的行爲人對自己行爲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稅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稅行爲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偷稅是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稅款,而漏稅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爲或不作爲。漏稅與偷稅的轉化。漏稅行爲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爲偷稅。

3、法律後果不同。偷稅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稅是一種違法行爲,行爲人只須補繳稅款並交納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也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末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延長到五年。”其中的“失誤”包含了無意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種種情況,實質上就是漏稅。

按照新《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僞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過海關的時候沒有依法的繳納稅錢是必須要被扣下的,而且扣下之後不僅要補交,可能還會被拘留,在海關口也是專門有部門來進行處理這些事情,就是爲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國家的治安不受到破壞,讓逃稅者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