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四種違反稅法的行爲是什麼

一、常見的四種違反稅法的行爲是什麼

常見的四種違反稅法的行爲是什麼

四種違反稅法的行爲是指偷稅、欠稅、騙稅和抗稅。

欠稅是故意拖欠

抗稅是指暴力來拒絕納稅

偷稅是設法隱瞞應稅收入和應稅項目

從而達到少交或不交的目的

二、稅收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

1、申誡罰

申誡罰是指影響違法者聲譽的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爲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爲,既可以適用於公民個人,也運用於法人和組織。

新《稅收徵管法》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使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爲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爲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2、財產

財產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法的適用條件是:適用於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爲,對以謀利爲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爲。

新《稅收徵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新《稅收徵管法》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是用法律形式剝奪違法獲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起到遏制違法行爲,對違法行爲給予的制裁措施。新《稅收徵管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至七十二條、對新《稅收徵管法》中財產罰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註釋,使稅收法律中規定的財產罰更加明確和具體。

違反《稅法》是嚴厲禁止的行爲,嚴重的會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比如申誡罰、財產罰,財產處罰指的是剝奪違法人員財產權的一種處罰,比如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而常見的違反《稅法》的行爲有偷稅漏稅騙稅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