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構成條件

一、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構成條件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構成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出口退稅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出口退稅制度的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覈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申請出口退稅,除必須提供購進的進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外,還必須提供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戶外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和銀行開具的出口貨物收匯單,以備稅務機關覈對。凡行爲人徇私舞弊,對明知沒有貨物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劣報優的,仍然違背事實,在報關單上蓋海關驗訖章或者出具出口貨物銀行收匯單,以致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屬於本罪客觀要件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除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海關、商檢、外匯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二、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是:前者是由海關、商檢、外匯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的瀆職犯罪,後者是個人或單位實施的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前者是徇私舞弊爲他人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後者是一種利用欺騙手段實施的特殊詐騙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覈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與一些騙取出口退稅的單位或個人相互勾結,透過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主動幫助他們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如果騙取出口退稅行爲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定罪標準,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行爲也達到定罪標準,那麼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爲同時符合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共犯)的構成,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的罪名,屬於瀆職罪類別內。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爲得逞,國庫稅款損失巨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