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一、偷稅漏稅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偷稅漏稅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逃稅罪的投懷追訴時效根據行爲人逃稅的最高頭型而定的,如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二、追訴時效的延長規定

(一)《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爲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爲。

(二)《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三、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爲了維護社會的安定,民事主體行駛訴訟權是有時效規定的,即使是國家機關,發現納稅護體逃稅、漏稅,或是行駛了行賄、受賄等行爲的,也需要在時效之內提起訴訟,否則一旦時效過後,可能會導致證據無法查證,或者是並找的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