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量刑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一、偷稅漏稅量刑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偷稅漏稅量刑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二、偷稅漏稅處罰

《刑法》第201條: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第204條第二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11條:單位犯本節第201條、第203條、第204條、第207條、第208條、第209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12條:犯本節第201條至第205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偷稅漏稅違反了我國的稅收制度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旦查實這類案件的違反情況。我國的辦案機關對這類違法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查,對相關的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進行相關的審理,處罰這類違法人員,按照這類案件的案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