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20萬下處罰標準有哪些

偷稅漏稅20萬下處罰標準有哪些

偷稅漏稅20萬下處罰標準有哪些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

對單位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爲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爲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爲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爲犯罪行爲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爲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爲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偷稅漏稅

偷稅罪

偷稅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爲,表現爲行爲人明知自己有納稅的義務,而採取種種手段,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爲。行爲人偷稅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須出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的目的。過失行爲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採取欺騙、隱瞞等各種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

漏稅

漏稅是由於行爲人對稅收規定、財務會計制度不瞭解,或由於疏忽大意漏報應稅項目等過失行爲,而導致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爲。

偷稅的行爲不僅觸犯了國家的有關規定,更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行爲已經侵害其他公民的利益,因爲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除此以外就是自己的行爲與社會提倡的信用體系格格不入,因此自己需要多加反省自己的錯誤行爲,進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