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稅收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稅率、納稅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等內容,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爲,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對於這些行爲,刑法必須加以規範。而一旦構成偷稅罪,自然要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那此時偷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解答疑惑吧。

偷稅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偷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爲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5、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爲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二、偷稅罪如何認定

(一)偷稅數額的計算

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五年內多次實施偷稅行爲,但每次偷稅數額均未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同一偷稅犯罪行爲受到行政處罰,又被移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依法定罪並判處罰金的,行政罰款折抵罰金。

(二)本罪與漏稅行爲的區別

偷稅與漏稅的不同表現在:

1、從主觀方面看,偷稅是故意實施,漏稅是過失所爲。

2、從客觀方面看,漏稅是行爲人不熟悉稅收法則和財務制度致使進行了錯誤的納稅申報等等。漏稅行爲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爲偷稅行爲。如當漏稅行爲被發現後,漏稅者不予更正,採取隱瞞欺騙手段不想稅務機關申報所漏繳的稅款等,此時偷稅的故意就產生了。

(三)本罪與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應稅事實後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即稅收;後者是已經確定的應納稅款額,但因種種原因繳納應繳稅款,即欠稅。

2、發生的時空條件不同。本罪發生在稅務機關並不掌握其實際應付稅款時;後罪發生在稅務機關確定其未繳納稅款即欠稅後。

3、行爲手段不同。本罪的行爲手段是祕密行動致使帳上減少或者免除其稅收義務,反映不出來其應繳稅額;後罪則是隱匿或者轉移財產,使其所欠稅款無法得到繳納。

現實中,如果行爲人的行爲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經過專業的認定構成偷稅罪的,就會對其作出刑事處罰,關於偷稅罪的量刑標準內容,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