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與訴訟的時間主要是什麼

一、稅收復議與訴訟的時間主要是什麼

稅收復議與訴訟的時間主要是什麼

稅收復議與訴訟的時間的主要意思爲:稅務行政複議審理期限爲六十日,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鑑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複議中止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稅務行政複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爲主,以不調解爲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爲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注意: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

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爲前提。行政管理相對方提出複議申請是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而產生的。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

簡單來說: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與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發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着區別,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

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爲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當事人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裁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說, 一般爲六十天,但是從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直到行政複議的審理機關的鑑定期限是不計入行政複議的期限當中的。另外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由很多的區別的,當事人不服行政複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