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案件的受理機關是哪裏?

一、 稅收復議案件的受理機關是哪裏?

稅收復議案件的受理機關是哪裏?

稅收復議案件的受理機關,是作出該稅收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另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

針對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條例規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對於同時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上級行政機關認爲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對於認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內容

一是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機構是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二是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期限是五個工作日。

三是審查的內容包括:行政複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排除了行政複議,即對於法律不要求必須經行政複議後即可起訴的事項,應當審查行政相對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是否是重複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是審查後的處理。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依據法律不予受理,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對行政複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覆行政複議申請的救濟手段。

六是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對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影響。

稅收復議案件的處理,應當基於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來處理,特別是在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後仍然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來進行救濟處理,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對有關行政行爲來進行合法的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