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人員要求有哪些?

負責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必須有兩人以上。必須注意的是,這是對行政複議機構人數上的要求,而不是行政複議機關。

稅收復議人員要求有哪些?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 在第十四條文中進行了明確。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

第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第1、2、3目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八條 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爲: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覈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九)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爲。

(十)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爲。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

第九條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二)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前款中的規定不含規章。

我國的稅收的繳納是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稅務繳納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稅收政策的變化等,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比如說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要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