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

我國對於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都是排斥的,透過立法來規制這兩者在市場中對經濟發展的阻礙。反壟斷政府會利用其職能規制市場行爲,發不正當競爭則排除了政府的干預,知識一種引導性的作用,幫助市場健康執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具體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就帶你詳細瞭解一下。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

1、 立法目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透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爲。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

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干預市場,干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

2、 規制對象。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爲,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爲; 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爲,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 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爲,例如競爭者之間商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爲這個行爲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爲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爲因爲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爲是違法行爲。 當然,反壟斷法中也有一些關於企業市場行爲的規範,特別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例如禁止這種企業實施搭售行爲或者價格歧視行爲等。然而,反壟斷法制止這些行爲不是出於這些行爲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當然這些行爲是不公平或者不正當的),而是因爲這些行爲會加強行爲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惡化市場上的競爭條件。因此,反壟斷法關於企業市場行爲的規則只是針對那些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企業。

在立法的目的上就有了巨大的差異,在國家強制力的使用上發壟斷相較於反不正當競爭更爲嚴苛。兩者的規制對象也不盡相同,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不寫冒用行爲,不合理的開獎制度等等。而反壟斷是對市場中的佔據支配地位而影響競爭來促成市場良性發展的行爲進行規制。